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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创业贴息贷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不超过58周岁、女不超过48周岁),诚实守信、具备创业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申请个人创业贷款。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刑释解教人员。 二、贷款条件 (一)是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本市区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生产经营项目在工商部门登记; (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三)是从事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四)是具备还款能力,能够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反担保或者抵(质)押物; (五)是尚未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的; (六)是申请贷款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应没有银行其他贷款。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毕业年度或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 四、所需材料 (一)《开封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创业)》(每人填写两份,此文书可在担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也可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 (二)《反担保偿还合同》(每人填写3份,此文书可在担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领取,也可从“开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下载); (三)贷款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正反面复印); (四)贷款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3份(第2.3.5.6页);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证明复印件2份;属于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的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复印件2份;属于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的提供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属于退役士兵的提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复印件2份;属于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提供《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复印件2份。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 (六)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正反面复印);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备注:借款人本人需前往市民之家4楼B区担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当面签署有关文书。 以上证件需审验原件! 五、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人持《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到社区或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 (二)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到经办银行窗口查询征信情况(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银行其他贷款);(查询征信记录时,夫妻双方须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及复印件到经办银行窗口签字授权,未婚或离婚人员需提供单身证明); (三)由第三责任人提供反担保的,持《反担保偿还合同》到担保人单位加盖公章;由定单质押的,到指定银行办理质押手续; (四)申请材料齐全后,贷款申请人到担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贷款手续; (五)担保中心核保人员前往经营场所核实经营规模、经营项目、财务报表等,前往担保人单位核实担保人编制和工资等,并根据经营规模、担保人担保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六)贷款人持身份证原件,按银行通知时间到指定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六、担保方式及条件 (一)第三责任人担保:1、市区各级国家公务员和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担保不超过10万元。2、副县级以上职务的工作人员(含副调研员)可担保不超过20万元,需持市委、市委组织部或有任免权机构的任职文件。3、市直差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担保不超过5万元。4、部分收入稳定的国有企业(烟草、电力、通信、供水、燃气、国有商业银行、发电厂等)在编正式员工可担保不超过5万元。 备注:1、反担保人可前往市民之家4楼担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面签有关文书,也可由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前往反担保人单位上门服务并面签有关文书。 (二)订单质押:担保中心工作人员考察经营地点、确定贷款金额后,贷款人按贷款金额1︰1的比例,到担保中心指定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贷款人与定单所有人持身份证到担保中心办理质押冻结手续后,担保中心出具放款通知书。 七、不予贷款的行业 网吧、酒吧、娱乐、房地产及房屋中介、广告、金银珠宝及奢侈品销售。 八、申请可能被驳回或降低贷款额度的情况 (一)借款人和反担保人有过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记录的。 (二)借款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三)借款人创办企业实体所需资金实际用途明显小于贷款额度的(此情况根据申请人经营规模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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